第一條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天河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文旅規〔2021〕2號)、《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文廣旅規字〔2020〕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是指已列入廣州市天河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條 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立足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周期應當符合本區實際,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由區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認定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個人或群體可以申請或被推薦為區級代表性傳承人: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具有團隊協作精神;
(二)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三)在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涉及的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四)長期居住或者工作在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并積極開展該項目的保護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